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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16 17:41:34 来源:http://www.gxjzzb.com 分类:新闻动态 次浏览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我厅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1月16日前将意见和建议送达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

可以选择通过如下途径反馈:

一、在线反馈:可在本网政府采购咨询答复版块—意见建议栏直接提出意见。

二、邮件反馈:邮箱cgc@czt.gxzf.gov.cn,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三、信函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青秀区桃源路69号财政大厦717室,邮编:530021,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反馈《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字样。

来信来函反馈意见,请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其他未尽事宜可联系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刘畅,0771-5323268。

 

附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

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附件1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

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等法律法规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远程异地评审,是指依托政府采购电子交易平台,通过远程协调、视频语音实时交互等技术,实现跨行政区域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共享共用,评审小组异地多点评审,监管部门在线监督的电子评审活动。

第二条 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设区市之间开展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小组包括政府采购项目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等。评标委员会、评审小组等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 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原则上应当采用远程异地评审方式:

(一)采购预算金额在1000万(含)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二)依法不需要进行公开招标且金额达到4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

(三)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项目;

(四)因专业特殊、技术复杂,无法在所在地抽取到相关专业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库中相关专家数量不能保证随机抽取需要;或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地专家不足的项目;

(五)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项目;但因特殊原因不适宜采用远程异地评审的,可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五条 隔夜评审项目、需现场查看样品的项目、涉密项目以及其他需要专家集中评审的项目一般不采用远程异地评审。

第六条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分为主场和副场,政府采购项目受理进场所在地的评审场所为主场,主场以外的其他评审场所为副场,副场可以是一个或多个。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政府采购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应具备远程异地评审条件,原则上为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异地评审场所无法满足需要的,社会代理机构可以提供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并报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远程异地评审场所应当配置具有独立隔断的评审机位,以及必要的评审计算机、音频通话、视频监控、视频会议、桌面监控和身份识别、认证等软硬件设备,确保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条件下进行。

第九条 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控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制度,并确定人员负责管理、服务、协调和系统保障等工作,保证评审场所的评审纪律。

    第十条 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采购组织机构)负责确定异地评审方案,包括副场个数,主、副场专家专业类别和人数,专家到场时间等。

第十一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至少在开展远程异地评审前3个工作日向远程异地评审场所管理单位提出申请,远程异地评审场所管理单位原则上当天予以确认并做好场地准备。采购组织机构原则上采用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副场,并与副场进行充分沟通,确保预约成功。

第三章 专家抽取

第十二条 主、副场评审专家由采购组织机构从依法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方式产生。

第十三条 除评审专家不能满足抽取需求外,同一政府采购项目在同一副场参与评审的专家不超过评审小组专家总数的二分之一。采购人代表原则上在主场参与评审。主场评审专家数量较少或者无相应专业评审专家的,全部评审专家可在副场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专家在确认参加评审后,因故不能参加评审导致评审现场专家数量不符合规定的,由采购组织机构按规定及时进行补抽。

第十五条 主、副场的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评审专家应按时参加远程异地评审活动,自觉遵守工作纪律和服从现场管理,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按照采购文件明确的评审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协助配合处理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等事宜。

第四章 评审管理

第十六条 主、副场应当指定专人负责远程异地评审秩序维持、评审过程见证、评审专家行为记录。主、副场分别负责参与本场所评审专家及采购人代表身份验证工作,统一保管通讯工具,引导至评审机位,并为其提供技术协助和服务。

第十七条 评审小组应当确定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由评审小组成员推选,原则上在主场产生。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评审小组组长。评审小组组长除组织评审、统筹工作进程等常规职责外,同时负责组织澄清、说明、补正、组织表决、提交评审报告、下达评审结束等指令功能的操作。

    第十八条 评审小组需要进行讨论或者表决的,应当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音视频、在线文字交流等方式进行,讨论、表决过程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九条 按照采购文件要求需要演示、讲解的,由采购组织机构邀请相关供应商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演示、讲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二十条 主、副场评审小组成员应当使用电子签名签署评审报告,共同出具评审结论。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中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名且不签署不同意意见和说明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评审小组组长应当在评审报告中作出书面说明。评审小组成员到组长下达评审结束的指令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一条 因供应商质疑,需评审小组协助答复质疑的,采购组织机构可以组织原评审专家进行远程异地或集中协助答复质疑。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 因主场、副场电力、网络、设备等故障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开标(开启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取消本次评审,告知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和评审专家。同时,将推迟评审的具体时间告知相关供应商,并通过政府采购网公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开标(开启响应文件)后,因主场、副场电力、网络、设备等故障原因导致无法评审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待故障解除后继续组织评审;超过2小时无法解除故障的,由采购组织机构确定是否进行评审。报经采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采购组织机构可停止评审活动,并会同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做好投标(响应)文件和相关评审资料的封存和保密工作,待故障解除后重新组建评审小组评审。原评审小组作出的评审意见无效。原评审小组成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保密。

第二十四条 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将应急处置情况予以记录,并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主、副场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主场管理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采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副场管理单位发现评审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采购组织机构和主场管理单位,由采购组织机构和主场管理单位报告采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七条 采购人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远程异地评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处理投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如发现副场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的,移交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置。
    
第二十八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远程异地评审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主场、副场管理单位、电子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政府采购当事人等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主、副场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存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全过程中形成的场地音视频资料及电子档案等。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下载保存评审活动中形成的音视频等资料,并按照规定制作形成项目档案。

第三十条 主场、副场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由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分别按照评审专家所在地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三十一条 评审小组需要用餐保障的,由采购组织机构按照评审专家所在地规定的标准安排。

第三十二条 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开展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须经副场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4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2

 

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2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桂政办发〔2024〕23号),提出拓展远程异地评标运用场景,在更多政府采购事项中采用远程异地评标。为贯彻落实有关文件精神,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规范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实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源共享,进一步提升政府采购项目评审质量和效率,结合我区工作实际,我厅研究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项目远程异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6〕198号);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桂财规〔2024〕2号);

(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广西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要点>的通知》(桂政办发〔2024〕23号)。

三、《暂行办法》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7章33条。第一章是总则,共6条,明确远程异地评审、评审小组、主副场的概念以及《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第二章是组织管理,共5条,明确远程异地评审场所、配置标准,开展远程异地评审的各采购代理机构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远程异地评审方案的制定、申请、确认等事项。第三章是专家抽取,共4条,明确主、副场评审专家的抽取和权利义务等。第四章是评审管理,共6条,明确主、副场评审现场管理要求、评审小组组长的产生、评审小组组长的职责、评审小组签署评审报告及评审结论、协助答复质疑等。第五章是应急处置,共3条,明确开标前和开标后,主副场因电力故障、网络故障、设备故障等客观因素导致无法评审时的应急处理程序及要求。第六章是监督检查,共4条,明确主场、副场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并将评审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报告有关方,以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责任。第七章是附则,共5条,明确主、副场、采购人及其代理机构对评审资料的保存、归档,评审专家的评审费用、餐费等标准,跨省远程异地评审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以及办法施行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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